砍伐树木的许可
事项名称:对砍伐树木的许可
依据:《上海市绿化条例》(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2007年1月17日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办理机构:市、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受理窗口
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申请主体:养护单位
申办材料:
1、对砍伐树木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苗木表;
2、标明砍伐树木位置的1:500地形图;
3、树木补植计划或者补救措施;
4、权属人的意见。
标准:《城市绿化条例》第21条第二款,《上海市绿化条例》第29条、第30条,《上海市树木迁移砍伐等行政许可审核实施细则(暂行)》,《大树移植规程》,《绿地设计规程》,《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权限:
1、砍伐下列树木,应当报市绿化局审批:
(1)公共绿地上的树木和行道树;
(2)其他绿地上十株以上或者胸径在二十五厘米以上的树木。
2、砍伐前款规定以外树木的,报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备注:
1、准予砍伐树木的,受理窗口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通知申请人缴纳绿化补偿费,再凭缴费凭证向申请人发放准予砍伐树木的行政决定书;
2、绿化补偿费按照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部分绿化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06]027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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